本鎮代表會為地方最高民意機關,密切監督公所鄉政之推動與執行,俾利造福鄉梓,並反映民意為全民服務,謀求最大福祉。
組織圖
組織圖說明
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1名、由全體代表以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之;行政人員置秘書1名、組員2名、技工1名、工友1名
鎮民代表會職權
1. 議決鎮規約。
2. 議決鎮預算。
3. 議決鎮臨時稅課。
4. 議決鎮財產之處分。
5. 議決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6. 議決鎮公所提案事項。
7. 議決鎮決算報告。
8. 議決鎮民代表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