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北港鎮民代表會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檢視會議會議記錄
一、時間:1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時
二、地點:本會秘書室
三、主席:蔡寶元召集人 紀錄:吳育美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人事報告:
(一)配合考試院、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本次為提升高風險職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職場霸凌之防治,及增加監督、檢查與課責機制,以提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保障。
(二)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本會置委員5人,由本會秘書擔任召集人,其中本機關人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委員任期2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共計3人,如附簽到表。
六、主席致詞:略。
七、討論事項:
提案一:追認本會114年10月8日提報之應辦理事項自我檢核表,提請討論。
說 明:
- 依據雲林縣政府114年9月26日府人考二字第1140571992B號函辦理。
- 自我檢核表經填報回復彙整如附件。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審議本會依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應採行措施權責分工表,提請討論。
說 明:
- 本會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權責分工表,係依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訂定,並得依該辦法滾動修正。又依該辦法第2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機關,係指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具有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者,爰本會非高風險職務機關。
- 分工表內權責單位辦理順序依排列次序為原則其必要時,得由權責單位與各單位共同辦理。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114年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執行報告,提請討論。
說 明:
- 依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辦理。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有關1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安全衛生防護執行情形調查表及職場霸凌防治執行情形調查表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依據雲林縣政府114年12月10日府人考二字第1140590603A號函辦理。
- 另依安衛辦法第43條及第48條規定及參考安衛辦法問答集,填報本會「114年度安全衛生防護執行情形調查表-共同事項調查表」及「職場霸凌防治執行情形調查表」
決 議:照案通過